
有关学生的实习报告五篇
在当下社会,报告十分的重要,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。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?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生的实习报告5篇,仅供参考,大家一起来看看吧。
学生的实习报告 篇1机加实习有苦也有乐。“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,必先苦其心志,劳其筋骨,饿其体肤,方成大任也!”这句古人的话用来形容我们的机加实习是再好不过了!经过了车工,铣工,磨工,刨工等一系列工种的磨练,我们终于完成了这门让人欢喜让人忧的机加实习课程。
现在想想过去的这段难忘时光,其中滋味,只有亲身经历的人才能体会得到。通过学习各种工种,我们了解了许多机加操作的原理和过程,大致掌握了一些操作工艺与方法,还有以前的那些陌生的专业名词现在听来都是那么熟悉亲切!机加实习给我们带来的那些经验与感想,却是对我们每一个人的工作学习生活来说都是一笔价值连城的财富。机加实习的作用与影响,就象《美国丽人》里男主人公最后说的话那样“有些东西你可能现在没有感觉到它的价值,但最后还是会的,每个人都有这样一个过程!”
一起实习的同学也让我受益非浅。毫无私心的帮助,真诚的相互鼓励加油,一切分担工作的压力,更一起分享成功带来的喜悦,机加实习更象是一个集体活动,拉近我们彼此的距离,填补了曾经存在的距离,集体主义的魅力得到了彻彻底底的展现!大学里连同班同学相处的机会都很少,感谢机加实习给了我们这样一个机会。这样的活动值得教育部门的借鉴。
短 ……此处隐藏10018个字……区人民法院(20xx)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;
二、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,买卖关系成立;
三、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。
一、二审案件受理费22,220.00元,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、中兴经贸公司、中兴建筑公司负担。
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,我认为四平市中院,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判决公正。但是,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:
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,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,不予审查,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。
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,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、返还原物、赔偿损失。基于以上两点原因
我认为,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,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,220.78元,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,经贸公司、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,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。这样,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,而且增加诉累,浪费司法资源。
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,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。首先,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,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,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,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;其次,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,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,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;此外,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,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,相互促进。作为一个南开学生,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,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,使他们走近南开,了解南开。